【7.1立會案】涉闖立法會暴動罪成12人囚4年半至6年10個月 藝人王宗堯囚6年2個月
發布時間: 2024/03/16 11:41
最後更新: 2024/03/16 15:37
藝人王宗堯及前港大學生會會長孫曉嵐等共14人,涉於2019年7月1日進入立法會會議廳,被控暴動罪及在進入會議廳罪,案件今(16日)於區域法院判刑。王宗堯等4人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成,2名記者被裁定暴動罪脫但進入會議廳罪成,其餘8名被告則承認暴動罪。王宗堯被判入獄6年2個月,11名被告則被判囚逾4年半至6年10個月,2名記者各被判罰款1,000及1,500元。法官指立法會有獨特憲制地位及象徵意義,斥示威者包圍和衝擊立會是向特區政府挑戰,意圖削弱及推翻香港特區的憲制,為最嚴重的暴動案。
本案為區域法院案件,今移師至西九龍裁判法院處理。14名被告為黃家豪(24歲,學生)、羅樂生(23歲,廚師)、何俊諺(26歲,運輸工人)、畢慧芬(28歲,無業)、孫曉嵐(27歲,自由工作者)、潘浩超(35歲,無業)、馬啟聰(32歲,記者)、王宗堯(45歲,藝人)、沈鏡樂(26歲,地盤工人)、劉頴匡(30歲)、吳志勇(28歲)、范俊文(31歲)、鄒家成(27歲)及林錦均(28歲,無業)。
鄒、劉、孫等8人承認暴動罪。王宗堯在內6人則不認罪受審,王等4人被裁定暴動罪成,2名學生及網媒記者被裁定暴動罪脫,但進入會議廳罪成。
暫委法官李志豪指,接納辯方指被告黃家豪和馬啟聰沒作出暴力行為,亦接納黃經驗尚淺,沒深思下觸碰被撕毀的《基本法》小冊子,馬是按照上司指示採訪,沒有不當行為,判黃罰款1,500元,馬罰款1,000元。
就暴動罪的判刑,法官指立法會有獨特的憲制地位及象徵意義,當日有逾千名示威包圍立法會,無視警方警告,變本加厲地破壞,肆無忌憚包圍立法會,標誌著向特區政府挑戰,意圖削弱及推翻香港的憲制,包圍立法會可視為衝擊法治。
法官指,示威者除了大肆破壞立法會設施,更作出針對特區政府的行為,例如在會議廳掛起港英旗,行為極侮辱和挑釁。法官稱,本案比辯方援引的理大及中大暴動案更嚴重,重申立法會有獨特憲制地位及象徵意義,本案是暴動案中最嚴重的,而本案後數個月香港陷入動蕩不安。
法官將罪責劃分3級,以6年半至7年作為起刑點。法官指,雖然王宗堯沒有作出破壞或暴力行為,但不同意王逗留在會議廳時間約5分鐘和沒有積極參與是有力的求情因素,強調藉加入暴動已可壯大示威者聲勢,若像王一樣的人不斷加入,不論逗留時間長短也可促使暴動延續。法官認為王的罪責屬低級,除他初犯和同意部分案情外沒有減刑因素,判囚6年2個月。
法官亦裁定孫曉嵐罪責屬低級,孫沒作暴力行為,她曾在會議廳與他人交談及拉低口罩,行為介乎支持及鼓勵他人,判囚57個月。法官另指,同屬低級罪責的何俊諺及沈鏡樂沒使用暴力,在場屬鼓勵他人,分別判囚74個月及55個月15日。
法官指,劉頴匡、鄒家成、吳志勇、范俊文、林錦均及潘浩超6人的罪責為嚴重。鄒家成雖沒作衝擊,但他多番撕毁《基本法》小冊子、貼港英旗及有份舉起「沒有暴徒,祇有暴政」橫額,在莊嚴的會議廳中所作「每項舉措均有象徵意義」,反映對特區政府的侮辱,與持武器衝擊者不相伯仲,判囚61月15日。
劉頴匡則被批評為暴動「重中之重的一員」,劉曾與示威者討論去留,顯示他與眾人站在同一陣線;劉又呼籲示威者不要撤出金鐘,盡可能守護留守的示威者,法官指劉有指揮、帶領和煽動的角色,積極參與暴動,判囚54個月20日。
法官指吳志勇及范俊文均曾與示威者商去留,吳留守到最後被示威者抬走,范曾以鐵鎚擊打煲底位置的玻璃及留守至立會失守,判吳入獄80個月,范入獄61個月15日。林錦均曾用鐵馬衝擊立法會玻璃門及運送物資加重罪責,就暴動罪被判囚82個月,刑毁罪囚22個月,兩罪同期執行。潘浩超曾在立法會大樓外投擲雞蛋等物品和指罵警員,由中午留守至晚上,判囚63個月。
至於罪責中等的羅樂生及畢慧芬,法官同意羅沒使用暴力,但曾運送物資;畢手持鐵枝可激勵士氣,也可用作破壞,兩人同被判監59個月7日。
七一闖立會案刑期表
黃家豪:進入會議廳罪罰款1,500元
馬啟聰:進入會議廳罪罰款1,000元受審後暴動罪成被告
王宗堯:74個月
何俊諺:74個月
吳志勇:80個月
林錦均:82個月承認暴動罪被告
劉頴匡:54個月20日
沈鏡樂:55個月15日
孫曉嵐:57個月
畢慧芬:59個月7日
羅樂生:59個月7日
范俊文:61個月15日
鄒家成:61個月15日
潘浩超:63個月
HKETAPP健康台更多都市疾病影片:https://bit.ly/3cNFwr7
hketApp已全面升級,TOPick為大家推出一系列親子、健康、娛樂、港聞及休閒生活資訊及Video。立即下載:https://bit.ly/34FTtW9
記者:陳曉欣